完美电竞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10,512,4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210,248.86元。
本公司所有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0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0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发行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0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7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广电转债”,转债代码“110044”。广电转债存续期限6年,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转股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3日至2024年6月26日,初始转股价格为6.91元/股。2019年6月13日,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6.91元/股调整为6.90元/股(详见临2019-032号公告);2021年7月20日,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6.90元/股调整为6.87元/股(详见临2021-035号公告);2022年7月13日,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6.87元/股调整为6.84元/股(详见临2022-025号公告)。截至本次调整前,广电转债转股价格为6.84元/股。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在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2023年5月2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0.20元(含税)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次因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广电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在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本次调整后广电转债转股价格:6.82元/股。根据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过程为:P1=P0-D=6.84-0.02=6.82元/股。